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省、市、县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 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3、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环境监 理和保护行政稽查。
4、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是生活生 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5、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
7、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国家规定审核开发建设活动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环评工作。
8、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 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 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组织、协调有关 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
10、参与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11、依靠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单位和个人进行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管理工作。
12、指导、协调所辖下级环境保护工作和同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基层环境监理机构工作。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