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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塞县政府信息公开 >> 计划生育局 >> 法律依据 >> 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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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77256-02-2008-000002 主题分类:  法律依据
发布机构:  安塞县计生局 发文日期:  2008-12-24
名称:  中共安塞县委 安塞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办法
文号:   关键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现就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年度各项工作评比中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人口出生率高于年初县政府下达的指标;计划生育率低于90%;出生漏报率超过10%;多孩率超过3%;重点对象“三查率”低于90%;流动人口发证、验证率低于85%;统计工作弄虚作假、上报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骗取荣誉的;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有计划外生育;违反执法程序,引发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或集体上访。乡镇没有按0.3%足额收取、划拨计划生育统筹费的。

2、“一票否决”主要采取随机抽样调查考核认定。第一次抽查有否决指标之一的,限期整改;第二次抽查中有否决指标之一的,由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第三次抽查中有否愉指标之一的,黄牌警告;在第四次抽查中,有否决指标之一的,对全年工作“一票否决”。

3、被“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年终不得参加全县各项工作评奖,由县委、县政府通报全县,列入重点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站长年内不得提拔。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年度考核中按不称职评定,并按严重失职渎职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报请县委予以免职,三年内不予安排领导职务。

4、“一票否决”处罚的执行,由县计生部门根据抽查结果报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分别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

二、干部任用上实行计划生生育“一票否决”

5、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在调离或提升职务时,必须由计生部门对其任期内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出政绩鉴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凡是计划生育工作居全县倒数第一、二位的,在任用中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提升。

6、各级党政组织在提拔的干部中,对其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严格考察,由县计生部门作出计划生育鉴定。没有计划生育鉴定的,不予研究。

三、评选审批各类先进、技术职称晋升、调整工资中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7、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审批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技术职称评定、调整工资中,必须考察计划生育情况。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和办理有关手续。

8、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该否决而未被否决的,要严肃追究申报、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

四、本《办法》由县计生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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