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政发[2006]44号
安塞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注册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疗 法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档
安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