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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塞县政府信息公开 >> 安塞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项目 >> 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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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08-2007-000018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项目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安塞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关键词:  

安塞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确认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
(三)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查;
(五)负责和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度要根据行业的实际,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对执法人员集中培训一次;
(六)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 行为;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和控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问卷评议活动,对影响大的执法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接受舆论监督;
(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八)要及时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群众热点问题和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报告给县政府,从行政执法角度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逐项分解 到内设执法机构、落实到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若被修订、修正或废止,行 政执法机关应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报县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执法工作程序,公布于众,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的,应当公布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等。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批准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履行 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规章等有关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各乡镇依法行政责任制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长是依法行政责任制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的依法行政责任制负总 责,要定期检查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违法案件要及时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
(二)对执法违法直接责任人未予查处的;
(三)发生了执法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或违法委托,造成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劳务或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五)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为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过失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受 理有关举报、控告,对行政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各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监察、人劳部门协助执行。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自己的职权依法属行行政 责任追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省、市驻塞行政执法单位出现违法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执法  责任制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档    
安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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