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授权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县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全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负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依法处罚的,责成处罚机关作出合法、适当处罚;
(六)办理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重大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熟悉行政执法工作业务;
(三)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有较强的行政事务处理能力和行政工作经验。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当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下列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部门应当把其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呈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和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作出半年度和全年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三)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确定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管理相对人财物,吊销执照、责令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监督制度。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工程承包、投标、修建、租赁、转包等决定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六)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第一个季度内,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贯彻实施的计划和具体措施;施行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七)违法行政案件的监督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群众举报以及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案件,视情况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八)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九)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必要的形式。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可进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可调阅具体行政行为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对违法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扣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责成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发布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撤销或改变,逾期不撤销或改变的,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撤销或改变;
(二)对违法设立的执法组织或不当的执法委托,通知所在机关自行纠正或报告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不一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冲突的,由执法机关之间互相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纠正或报告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通知其所在部门处理,其中情节严重,需由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重大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可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违法行政行为,可向有关机关或执法组织发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执法监督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察、监督职责。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为国家挽回或者避免、减少较大损失的;
(三)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揭发检举违法行政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使用不合格人员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对上级部署的执法检查不积极组织实施的;
(五)对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不报告办理结果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备案制度的;
(七)不按期报告年度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经催办仍不改正的;
(八)虚报、瞒报、伪造行政执法统计资料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监察机关按职责权限分别予以批评教育:
(一)不持执法证件或者持无效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仪容不整,语言举止不文明的;
(三)工作消极,不积极履行或者放弃执法职责的;
(四)不按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行使职权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能秉公执法的;
(五)贪污、挪用罚没款,侵占扣押、没收物品的;
(六)态度粗暴,侮辱、打骂当事人的;
(七)对举报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执法 监督 办法 通知
抄 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档
安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
塞政发[2005]44号
安塞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安塞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塞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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