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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塞县政府信息公开 >> 安塞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项目 >> 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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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08-2006-000014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项目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关键词:  


安塞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塞政复决字[2006]1号

 

申请人:张宏刚,中共安塞县委办公室职工
被申请人:安塞县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段智明,该办主任
第三人:安塞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占彪,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塞拆裁字(2006)第01号],于2006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塞拆裁字(2006)第01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和错误:
1、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申请人提出房屋产权调换,要求在被拆迁房屋原地(真武洞街道办滴水沟村住宅区)安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自行修建,歪曲了事实;二是200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确定拆迁估价机构时,未与申请人协商,在抽签时未通知申请人参加,也未经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申请人认为拆迁估价机构选定不合法,估价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是被申请人在受理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行政裁决申请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二是被申请人召开调解听证会时,只提前3天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参加,违反了法定调解听证程序。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不得因申辩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行政裁决原则。因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补偿标准低问题,被申请人做出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裁决,补偿标准低于《补偿安置协议书》所确定的标准。
4、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引用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并没有明确到具体条款,缺乏针对性,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1、关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一是从2003年起,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申请人与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在拟定的《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在县城北区内安置。但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县城北区开发指挥部提出“自己的地皮要自己修建”,并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安置”理解为“原地安置”。这一不合理要求,被申请人和县城北区开发指挥部均未支持。二是2004年4月26日,在选择估价机构听证会上,因申请人未进行投票选择估价机构,被申请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督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现场抽签确定了延安巨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公司的确定既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又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认为合法有效。而且估价机构确定后,在现场勘察丈量时,申请人也到现场参加了丈量,并在勘察丈量表上签字同意,说明申请人对估价机构的认可。三是延安巨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在坚持公平、合理、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做出的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经延安市评审委员会终审鉴定维持了原评估结论。申请人认为延安市评审委员会是延安市拆迁估价最终的评审机构,其鉴定结果具有权威性,也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行政裁决原则的问题。一是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19日正式受理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的行政裁决申请,3月20日就向申请人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但申请人不在家,其妻子拒绝签收,当时真武洞街道办干部在场为证。随后,被申请人又在县有线电视台发布了通告。二是200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主持召开了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参加的调解听证会,会上申请人继续提出“要在原地安置并自行修建”的要求,最终因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未达成协议。同时,在会上申请人通过律师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申诉书》,要求重新确定调解时间,以此拖延拆迁时间。被申请人认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了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
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裁决》,适用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适用法规条款明确,准确无误。
第三人未答复。
经查,2003年3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安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塞县城市建设规划》和《安塞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规定,向县经济发展局提出统征收储县城北区、西区土地的立项申请,县经济发展局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立项批复。2003年8月8日和11月19日,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作出批复,同意将安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真武洞街道办事处徐家沟村、真郊村等有关村组18.5808公顷集体农用地(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为国有。2004年4月12日,县政府发出《通告》,明确拆迁范围和拆迁时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由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负责实施拆迁城北区开发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4月26日,被申请人主持召开了拆迁听证会,听取了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并采取抽签的方式,在被申请人的监督下,由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在4家估价机构中现场抽签确定了延安巨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此次拆迁的估价机构;4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勘丈通知》;4月30日,延安巨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县城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共同参加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勘丈,勘丈结果申请人当场签字认可;6月8日,县城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向申请人送达了《县城区固定建筑物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6月9日,被申请人主持召开会议向申请人说明了评估结果和补偿计算办法后,申请人在10日内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复议。但申请人仍坚持要原地安置,而且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既拒绝签约,又拒不自行拆除。2005年3月22日、3月23日、4月4日、8月20日,被申请人先后4次主持召开调解会进行协商调解,因申请人认为赔偿太低而调解失败;12月20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提出了异议,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向延安市房屋拆迁评估评审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复审,市房屋拆迁评审委员会认为延安巨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事实清楚,勘丈准确,评估方法选取恰当,适用法律条文准确,予以了维持。2006年1月12日,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3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予以了受理;3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附本和答辩通知,并告知了调解听证会时间,送达时申请人不在家,其妻子拒不签收,有真武洞街道办干部李锋、李延华等人证明,随后被申请人又在县有线电视台连续发布了通告;3月23日,被申请人主持召开由申请人、第三人(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即拆迁人)参加的调解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但申请人坚持要在原地安置并自行修建,最终未达成协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4月7日作出《行政裁决》。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塞拆裁字(2006)第01号]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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