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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8-2008-000004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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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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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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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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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五、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岗位或调离本行政机关,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将执法证件交回本机关统一上交发证机关。
六、私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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