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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8-2008-000003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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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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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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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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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本机关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充分调研论证,保证文件质量。
四、由本机关报请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供起草说明,经法制机构实施前置审核后发布。
五、定期对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本机关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七、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及时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限期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八、对本机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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