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有效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安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管理(以下简称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档案是指本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要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年度实行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
四、归档案卷分为二类:
(一)复议卷:主要包括复议程序文书、有关证据材料、复议决定、送达回执等案件材料。
(二)诉讼卷:主要包括出庭应诉的委托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
五、档案材料应当用钢笔、毛笔书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六、案卷装订前要及时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文件材料,文书材料纸张以A4纸为标准。
七、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结案后一个月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
八、卷宗内各文书材料应当按顺序排列,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
九、图表和声像材料要按顺序逐件编号,声像材料应当注明录音、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和制作人概要等。
十、行政复议档案一般不外借。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相关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档案;其他人查阅档案的,应出具介绍函,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十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当立密卷。查阅时必须经本办负责人签字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十二、根据需要,归档案卷保管期分为永久、20年二种。
(一)复议决定案卷为永久保管。
(二)不予受理案件材料、告知通知书、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复议文书卷保管期为20年。